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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其他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