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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設勞工保險爭議審議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除本會爭議審
議組主任為當然委員,並為會議主席外,其他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專家兼
任之,任期二年,報請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委員之資格及聘任方式,於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中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