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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一、二等職業訓練中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
八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三等職業訓練中
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律規定
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
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