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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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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家畜於屠宰前斃死或具有第十條各款所列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者,應依規定處置,不得屠宰供為食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