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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許可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動物用抗生素檢驗費收費標準如下:
一、非注射用抗生素:
(一)含一種成分者:
1.以微生物法檢驗: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2.以化學方法檢驗: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二)含二種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種成分依其檢驗方法不同分別加收:
1.以微生物法檢驗: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2.以化學方法檢驗:新臺幣三千元。
二、注射用抗生素:
(一)含一種成分者:
1.以微生物法檢驗:新臺幣六千五百元。
2.以化學方法檢驗:新臺幣五千元。
(二)含二種以上成分者每增加一種成分依其檢驗方法不同分別加收:
1.以微生物法檢驗: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2.以化學方法檢驗: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三)細菌內毒素試驗加收:新臺幣八千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