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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再生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農村活化再生需要之農民集居聚落,於準用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擬訂農村再生計畫前,其在地組織及團體應先接受農村再生培根計畫之訓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