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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個別宅院整建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補助者完成個別宅院整建,應檢附建築使用執照或其他相關資料,併同單據或原始憑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補助證明文件影本及匯款銀行帳戶影本,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驗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驗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驗收不合格者,應通知受補助者限期改善。經再次驗收仍未完成改善者,得視情節扣除不合格部分之款項後核發補助款。
二、驗收合格者,應儘速核發補助款予受補助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驗收時,受補助者應到場說明。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