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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農田水利會因興建或改善水利設施而必須之工程用地,應先向土地所有權人或他項權利人協議承租或承購;如協議不成,得報主管機關依法徵收。如為公有土地,得申請承租或承購。
原提供為水利使用之土地,應照舊使用,在使用期間,其土地稅捐全部豁免。
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