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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稻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投保水稻田區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各種放射線之輻射及放射之污染所致。
二、罷工、暴動或民眾騷亂。
三、敵人侵略、外敵行為、戰爭或類似戰爭之行為(不論宣戰與否)、叛亂、扣押、沒收、內戰、軍事訓練或演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