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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鑑等第,並重新評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