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4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運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第九條第四款所定動物運送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運送人員姓名。
二、運送起迄地點。
三、運送起迄時間。
四、運送動物種類、數量及總運載重量。
五、有第九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情形者,應記載運送期間餵飼、檢查及照料動物紀錄。
主管機關或動物保護檢查員依本法有關規定稽查或取締時,運送人員應出示前項所定動物運送紀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