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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使用CAS標章經評審符合規定者,由驗證機關 (構) 依中央主管機
關之委託於一個月內與申請者完成簽約,並按申請產品授予編號及CAS
標章使用證書。
前項契約書及證書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