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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產生者對於農業再生資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清運者名稱、再生利用者名稱、再生利用用途,應作成紀錄。
再生利用者對於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用途、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用途,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
前二項之紀錄應至少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