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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自製自用飼料戶使用飼料添加物者,應備置飼料添加物使用紀錄簿(格式如附件),將其飼料添加物之來源及使用情形,詳細記錄於該紀錄簿上,並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圖表附件:
附件 自製自用飼料戶飼料添加物使用紀錄簿.ODT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