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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鎖管棒受網漁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鎖管棒受網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漁業人應檢附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文件及其他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或變更漁業執照:
一、漁業執照有效期間屆滿需繼續從事鎖管棒受網漁業。
二、漁船滅失,漁業人以原漁船汰建之新船,或以其他自有漁船承受鎖管棒受網漁業資格。
三、漁船未滅失,漁業人以其他自有漁船承受鎖管棒受網漁業資格。
四、漁業人變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