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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繁養殖場應設紀錄簿,記錄放養物種、來源、數量及其變動之增減、使用之飼料、水源、用藥情形等。
前項相關紀錄應保存五年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