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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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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田間試驗機構認可之申請後,應進行現場查核,經審議通過後,發給合格證明並公告之。
前項證明之有效期限為五年,並得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附原合格證明及第五條規定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未違反本規則規定者,准予換發。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