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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養殖漁業人終止經營時,應於三十日內申請歇業登記,並繳回原領養殖漁
業登記證,由縣 (市) 政府註銷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