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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安林經營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保安林內竹類擇伐,應以超過三年生之老竹為限。其一年內得擇伐支數,不得超過擇伐區域內竹類總支數之四分之一。
前項擇伐如確有困難,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得施行局部皆伐。其一年內之皆伐面積不得超過三公頃或採伐區域面積之四分之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