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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公有林、私有林林產物採取人於伐採作業前或作業中,如發現調查印、障礙木查印、界木印印跡滅失不明時,應隨時向原許可伐採林產物之主管機關申請鑑定,經查明確無違反法令或契約行為後准予補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