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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農業產銷班班會對下列各款重要事項須經全體班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
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修正或變更。
二、班員之權利及義務事項。
三、班基金之來源和繳納。
四、班員共同財產之購置或處分。
五、班員共同經營事業投資及盈虧分攤事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