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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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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類隔離設施,應具備功能如下:
一、密閉式溫室:
(一)以透明玻璃或塑膠材質覆蓋,具高度氣密性。對外通氣孔道需具備防止花粉、孢子、種子等微粒外流之空氣過濾裝置。
(二)處理相關排放水、植體廢棄物、栽培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或焚化設備。
(三)管制人員進門處設置空氣淋洗、緩衝雙門及更衣室等設備。
二、半密閉式溫室:
(一)以透明玻璃或塑膠材質覆蓋屋頂,四周以玻璃或塑膠材質,或所有網洞均應以孔隙小於○.六毫米之細網與外界分隔之設施。
(二)對外通氣孔道或窗戶需有所有網洞均應以孔隙小於○.六毫米之細網與外界分隔。
(三)處理相關排放水、植體廢棄物、栽培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或焚化設備。
(四)管制人員進門處設置空氣淋洗、緩衝雙門及更衣室等設備。
三、隔離溫室或網室:
(一)對於開花中之試驗植物,具有可防止花粉及種子傳播之隔離袋或器具。
(二)處理相關排放水、植體廢棄物、栽培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焚化或掩埋設備。
(三)防止昆蟲及動物進出之設備。
(四)管制人員進出處及進門處有適當消毒設施。
四、隔離田:
(一)田區四周應以鐵絲網圍籬及綠籬植物與外界隔離。
(二)田區應具有處理相關排放水、植體廢棄物、栽培介質及器具等之滅菌、焚化或掩埋設備。
(三)試驗田出入口應有人員及車輛出入管制之設施。
(四)設有材料處理室。
(五)設有清洗作業區,供人員及使用後之農機具清洗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