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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糧商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登記營業之糧商,應依照省 (市) 糧食主管機關之規定設置登記簿,逐
日將購進、售出、存儲、加工、經紀糧食等數量及其他規定事項詳確記載
,以備糧食管理機關隨時查閱,並按月 (旬) 將營業實況填列報表送當地
糧食管理機關查核。
前項登記簿之保存期間最少為二年,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