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22:41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合併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前條經主管機關許可合併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於完成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事項後,應由存續或新設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檢具下列文件、資料,依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報主管機關登記:
一、主管機關許可合併函。
二、組織章程。
三、合併後第一次社員總會之會議紀錄及第一次董事會之會議紀錄。
四、法人及董事印鑑。
五、董事、監察人名冊與願任同意書及其身分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