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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由徵用機關取得生產設備之所有權者,徵用機關得為徵用之目的,將該生產設備出租、出借、出賣或贈與第三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