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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傳染病檢驗及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除本法第一類及第五類法定傳染病檢體外,檢驗機構於完成檢驗報告後,檢體應保存至少三日,始得銷毀。但分離之病原體、經確認內含病原體或其抗體之切片、血片、血清或血漿檢體,應保存至少三十日始得銷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