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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前條第二項審查之事項如下:
一、對產品或服務之意見或評論。
二、客戶申訴之處理。
三、對中央主管機關之報告。
四、內部或外部稽核之結果。
五、流程與產品之監管、量測及其結果。
六、矯正措施。
七、預防措施。
八、前次審查結論之後續處置。
九、可能影響運銷系統之變更。
十、改進作為之建議。
十一、配合法令增修之因應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