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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辦理醫療事故專案調查,其參與人員對醫療事故事件內容及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參與調查之人員,違反保密切結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應停止其參與專案小組調查作業,並解除其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