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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爭議評析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託法人辦理醫療爭議評析,應於受理後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完成。
前項評析有補正情形者,受託法人得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其補正期間,不計入前項工作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