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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護理機構設置或擴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護理之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擴充床數:
一、依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其最近三年之平均占床率未達百分之六十五。
二、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中央主管機關評鑑結果不合格。
三、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督導考核不合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