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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法第五十條所定之書面同意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治療目的及方法。
二、預期治療效果。
三、可能產生之副作用及危險。
四、其他可能之治療方式及說明。
五、接受治療者或同意人得隨時撤回同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