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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科技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創作人應就其與執行單位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主動揭露;約定於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後取得利益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前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