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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起造人對第八條附件四第七款之軌道位移量或前條之現況測量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捷運主管機關申請現場會勘。
捷運主管機關辦理前條會勘時,得請捷運營運機構協助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