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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捷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下列土地之一者,其補償標準依第十條規定補償費之百分之五十補償之:
一、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註記之土地。
二、配合捷運系統建設,其地面可計入法定空地者。
三、捷運系統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樓地板面積部分經免計樓地板面積者。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穿越經與土地所有人協議同意無償提供設定地上權或註記之土地者,依其協議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