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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觀光遊樂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觀光遊樂業為提供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應採取下列方式為之:
一、確認是否為個人資料之本人,或經其委託授權者。
二、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方式,並遵守本法第十三條有關處理期限之規定。
三、告知是否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四、有本法第十條但書、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事由者,應附理由通知當事人。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