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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區管理計畫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溫泉區管理計畫核定後,擬訂計畫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六十日內將計畫書及計畫圖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圖說公開展示,其展示地點及日期應登報周知,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以供民眾閱覽。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