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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溫泉取供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撤銷其經營許可:
一、申請書件有虛偽不實登載或提供不實文件者。
二、以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取得經營許可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