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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4 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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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民營退稅業者授權代為處理外籍旅客現場小額退稅相關事務之特定營業人,於外籍旅客同一天內向該特定營業人購買特定貨物之累計含稅消費金額符合現場小額退稅規定,且選擇現場退稅時,除依第八條及第九條規定辦理外,並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開立同第九條規定應記載事項之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退稅明細核定單(以下簡稱退稅明細核定單),除加蓋特定營業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並應請外籍旅客簽名。但外籍旅客持民營退稅業者報經財政部核准載具申請開立退稅明細核定單者,得免簽名。
二、特定營業人應將外籍旅客購買之特定貨物獨立裝袋密封,並告知外籍旅客如於出境前拆封使用或經查獲私自調換貨物,應依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三、依據退稅明細核定單所載之核定退稅金額,扣除手續費後之餘額墊付外籍旅客,連同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加蓋「旅客已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之字樣)、退稅明細核定單,一併交付外籍旅客收執。
外籍旅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特定營業人不得受理該等旅客申請現場小額退稅,並告知該等旅客應於出境時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稅:
一、不符合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者。
二、外籍旅客當次來臺旅遊期間,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十二萬元者。
三、外籍旅客同一年度內多次來臺旅遊,當年度辦理現場小額退稅含稅消費金額累計超過新臺幣二十四萬元者。
四、退稅系統查無其入境資料或網路中斷致退稅系統無法營運者。
外籍旅客如選擇出境時於機場、港口向民營退稅業者申請退還該等特定貨物之營業稅,特定營業人應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