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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法人團體受委託辦理國際觀光行銷推廣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受託之法人團體執行業務期間,應於期初、期中、期末向觀光署說明受託辦理業務之進度,並提出其執行情形說明及成果報告。
前項之成果報告包含活動效益、市場分析、檢討報告、活動新聞稿及剪報、活動照片、活動經費收支明細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