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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象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飛經臺北飛航情報區之國內外民用航空器,應按國際民航標準程序及交通部規定,向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提供其飛行途中之氣象觀測資料。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取得前項資料後,應立即傳送中央氣象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