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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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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氣象預報警報統一發布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氣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颱風警報之種類如下:
一、海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一百公里以內海域時之前二十四小時,應即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各海域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
二、陸上颱風警報: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陸上之前十八小時,應即發布陸上颱風警報,將可能受侵襲之直轄市或縣市行政區列入警戒區域,以後每隔三小時發布一次,必要時得加發之,並發布必要之風雨預測相關資料。
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當預測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可能侵襲綠島、蘭嶼陸上時,應將綠島、蘭嶼列入警戒區域。
颱風發生於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近海,或颱風之暴風範圍、移動速度、方向發生特殊變化時,得即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必要時並得同時發布海上及陸上颱風警報,不受第一項之限制。
颱風之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或馬祖陸上時,應即解除陸上颱風警報;七級風暴風範圍離開臺灣本島、澎湖、金門及馬祖近海時,應即解除海上颱風警報。颱風轉向或消滅時,得直接解除颱風警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