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3:1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航權分配及包機審查綱要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雙邊協定尚有容量班次可供增加業者營運,或有經交通部廢止容量班次而得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辦理。
前項經交通部廢止之容量班次,同時涉及多個雙邊協定者,於重新分配業者營運時,民航局得依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併同辦理。
經交通部依前條第一項廢止獲配容量班次之業者,不得以其經廢止容量班次之兩航點間航線為營運需求,參與該廢止容量班次之航權首次重新分配。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