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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站籌設興建及營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營運管理手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航空站基本資料。
二、航空站地理位置圖。
三、航空站空側手冊。
四、航空站場站設施配置圖。
五、消防安全設施配置圖。
六、配合海關、移民、檢疫及安檢等機關之作業程序。
七、航空站四周噪音敏感地區資料。
八、航空站自我督察計畫。
九、航空站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十、航空站安全維護計畫。
十一、航空站緊急應變計畫。
十二、航空站收費費率。
十三、非屬國營航空站者,應檢附噪音補償金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
十四、其他有關營運管理及安全事項。
前項手冊內容變更時,航空站經營人應報請民航局備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