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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保安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防止託運行李於接收後或經航警局安全檢查後,至航空器起飛前,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如被未經授權之人員接觸,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應將該託運行李交由航警局重新進行安全檢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