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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運輸事故發生後,運安會應指定一人擔任主任調查官,由其召集成立專案調查小組全權負責指揮調查,並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參與。
專案調查小組於調查報告發布後解散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