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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安全相關事件處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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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用航空運輸業、普通航空業、航空貨運承攬業、航空站地勤業、空廚業、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飛行場、製造廠、民用航空人員訓練機構及維修廠應建立內部報告系統,供所屬從業人員於發生本規則所定強制性報告事項時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