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3:06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航空站地勤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航空站地勤業結束營業,應先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歇業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航空站地勤業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者結束辦理地勤業務時,應報請民航局轉報交通部備查,並自結束辦理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原領自辦航空站地勤業務許可證繳銷,逾期未繳送時,由民航局逕行公告註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