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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民用航空無線電頻率分配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航空器在毀機失事 (CRASH) 或迫降水上 (DITCHED) 之後,應儘可能利
用多數電台,包括定向電台、海上行動業務電台等能共同守聽之頻率呼救
。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