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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飛航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航空器飛航之巡航空層表示方式如下:
一、飛航空層: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以上,或高於轉換高度時使用。
二、高度:低於最低可用飛航空層,或轉換高度以下時使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