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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普通航空業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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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普通航空業,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除應依有關法令辦理外,並應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與其他企業組織間有關租借、聯營及代理等契約之締結、變更或終止。
二、航務及機務基地或主要裝備之變更或遷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